愛車保了「全險」 就算「保險」嗎?
認識車險內容,免吃虧!(2004/4/7)
【王玉文報導】
一般消費者買車時,為了方便省事,往往直接透過汽車業務員投保車險。但業務員所規劃的保險組合,未必適合車主的個別需求;一旦發生事故,可能無法獲得滿意理賠,甚至與預期相差甚遠。
消費者在投保車險前,亟應花點心思了解汽車保險的險種與內容。
首先要認識的是「強制汽車責任險」。消費者在購車、領牌、驗車與過戶時,必須依據法令,先辦理投保「強制責任保險」。這是國家明文規定,車主必保的險種。此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,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傷,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,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均應依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。此險理賠每位傷者醫療費用新台幣20萬,死亡保險金額140萬。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,不設上限;受害人如因此而殘廢,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。
其他尚有由車主自行衡量需求而投保的車險保單,承保內容及種類繁多,主要包括車體損失險、竊盜損失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也就是一般所謂的「全險」。
車體損失險,保障汽車發生碰撞後修復損失。為減輕消費者保費負擔,車體損失險分甲式、乙式,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(丙式)三種,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擇投保。其中,甲式對第三人惡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亦予理賠,例如停放在路邊被惡意刮損;但乙式則不予理賠;而車對車碰撞損失險,則只針對被保險汽車與經確認之他車,發生碰擦撞所致損失加以賠償。
要注意的是,不論投保甲式或乙式,被保險人均應依實際修理費用負擔自負額:第一次3千元,第二次5千元,第三次以後7千元;至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,則不需負擔自負額。
竊盜損失險,主要保障汽車因偷竊、搶奪及強盜所引起的毀損或滅失。但賠償金額須先扣除約定的折舊再理賠。同樣的,被保險人也須負擔自負額。至於自負額比例,則視保險契約的條件而定,一般為20%、10%,甚至零自負額。
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承保範圍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承保,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,致第三人死亡、受傷或財物受損,在法律上對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,並受到賠償請求時,以被保險人投保權之保額為上限,視實際損失賠付。但如果為死亡或受傷事件,則須由強制責任險先行給付,不足部分再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付。
對於不知該如何投保的車主,選擇「全險」,應為最省時省事的方法。但車主必須建立一個觀念,即「全險」保障範圍有限,並非所有損失都可獲得理賠;而即使投保了全部險種,也有除外不保的情況,消費者投保前宜弄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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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在看產險中汽車的部份,覺得除了強制險的部份,汽車可以保的範圍很多,看的真是頭昏眼花.....
不過,也是因為汽車如果真的發生意外,到時要付出的賠償,真的是一個負擔....
所以,汽車的保險有很多種組合。
ps.現在的汽車強制險的死亡保險金額是160w。